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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且未来期间保持不变,201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9年3月20日完成;2018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9年4月5日,甲公司有关资料如下:
(1)2018年10月16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项购货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之前向丙公司支付首期购货款500万元。2018年11月8日,甲公司已从丙公司收到所购货物。2018年11月25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期支付首期购货款而被丙公司起诉,至2018年12月31日该案尚未判决。甲公司预计败诉的可能性为70%,如败诉,将要支付60万元至100万元的赔偿金,且该区间内每个金额发生的可能性大致相同。
(2)2019年1月26日,法院对上述丙公司起诉甲公司的案件作出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丙公司90万元,双方表示不再上诉。当日,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了90万元的赔偿款。
其他资料:税法规定,预计负债相关的损失在确认预计负债时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只允许在实际发生时据实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1)根据资料(1),判断甲公司应否将与该事项相关的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并简要说明理由。如需确认,计算确定预计负债的金额,并分别编制确认预计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会计分录。
(2)根据资料(2),编制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分录。
(3)根据资料(2)编制的会计分录,计算对2018年利润表“净利润”项目的影响金额。
(4)根据资料(2)编制的会计分录,计算对2018年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目期末数的影响金额。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 甲公司应将与该诉讼相关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
理由:甲公司承担了现时义务,很可能败诉,败诉需要支付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应确认预计负债=(60+100)/2=80(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80
贷:预计负债 8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0
贷:所得税费用 20
(2)
借:预计负债 8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18年营业外支出 10
贷:其他应付款 9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18年所得税费用 22.5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18年所得税费用 2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
借:盈余公积 0.7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0.75
(3)上述调整事项对2018年利润表“净利润”的影响=-10+22.5-20=-7.5(万元)
(4)上述调整事项对2018年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目年末数影响 =-7.5+0.75=-6.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