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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五系甲制药公司技术主管。2018年5月,王五私自接受乙制药公司聘请担任其技术顾问。9月,甲公司得知后质问王五。王五表示自愿退出乙公司,并签订协议承诺3年内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在任何一家制药公司任职或提供服务,否则将向甲公司支付20万元违约金。2019年8月,甲公司发现王五已担任乙公司的副总经理,而且乙公司新产品已采用甲公司研发的药品配方。甲公司以乙公司和王五为被告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甲公司各项经济损失。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侵犯商业秘密抗辩事由的说法错误的是()。
A.如果乙公司通过自行开发研制的方式获得与甲公司相同的药品配方的,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B.如果乙公司未聘请王某,而是组建内部技术团队,通过反向工程的方式获得与甲公司相同的药品配方的,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C.如果因甲公司自身原因而导致商业秘密的内容被公开,乙公司通过合法途径知悉并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仍然构成对该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
D.如果甲公司的商业秘密转让给了乙公司,乙公司取得了该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权,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参考答案:C
解析: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抗辩事由主要包括自主研发、反向工程及其他事由(从合法途径取得使用权、因权利人自身原因而获悉后使用、因公共利益限制而有权使用)。AB选项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说法正确。
C选项“自身原因”也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抗辩事由之一,不侵权。C选项表述错误,符合题意。
D选项说法正确。
故本题选择C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