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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9日,某市甲公司开始生产“万花坪”牌衬衣。由于较高的性价比,衬衣销量很大。2018年11月21日,该市乙公司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万花坪”商标。2019年3月2日,《商标公告》刊载了乙公司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公告,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外套、大衣、衬衫、裤子、裙子。2019年6月20日,《商标公告》刊载了乙公司的商标注册公告。2019年10月,乙公司发现市场上有多种“万花坪”衬衣在销售。经调查,发现甲公司仍在继续生产“万花坪”牌衬衣,并由丙公司销售;另有戊公司在销售丁公司生产的“新万花坪”衬衣,丁的商标与乙商标形象相似,极易混淆。
如果乙公司起诉戊公司,要求戊公司赔偿损失,戊公司可以主张的抗辩理由包括()。
A.乙公司的注册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是无效的
B.戊使用的是丁公司的商标,非乙公司的商标
C.戊公司不知道其销售的“新万花坪”衬衣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D.戊公司销售“新万花坪”衬衣没有获利
参考答案:C
解析:
即使乙公司的注册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也只有在先权利人可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戊公司无权提起无效宣告,也不能以此抗辩。A选项错误。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属于侵权行为,B选项错误。
戊公司不知道其销售的“新万花坪”衬衣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C选项正确。
戊公司不能以未获利进行抗辩。D选项错误。
故本题选择C选项。
【思路点拨】A选项。无效宣告中注册商标违反相对事由,是指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或者合法利益,所以是由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绝对事由中的欺骗或者不正当手段,主要是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对于只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形,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及其他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