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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9日,某市甲公司开始生产“万花坪”牌衬衣。由于较高的性价比,衬衣销量很大。2018年11月21日,该市乙公司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万花坪”商标。2019年3月2日,《商标公告》刊载了乙公司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公告,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外套、大衣、衬衫、裤子、裙子。2019年6月20日,《商标公告》刊载了乙公司的商标注册公告。2019年10月,乙公司发现市场上有多种“万花坪”衬衣在销售。经调查,发现甲公司仍在继续生产“万花坪”牌衬衣,并由丙公司销售;另有戊公司在销售丁公司生产的“新万花坪”衬衣,丁的商标与乙商标形象相似,极易混淆。
侵犯乙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
A.甲公司
B.丙公司
C.丁公司
D.戊公司
参考答案:CD
解析:
甲公司在乙公司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已使用“万花坪”商标,且有一定影响,其“仍在继续生产‘万花坪’牌衬衣”,说明其对该商标的使用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因此不侵犯乙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丙公司的销售行为因此也不侵犯乙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新万花坪”与“万花坪”商标近似,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可能引起混淆,因此丁公司侵犯了乙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戊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构成侵权。
故本题选择CD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