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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向商标局申请在第18类商品上注册“上下左右”商标。2016年3月20日,《商标公告》刊载了甲公司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公告,核定使用商品为旅行包、公文包、行李箱、帆布背包。2016年8月13日,《商标公告》刊载了甲公司商标注册申请的注册公告。2017年12月29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但未向商标局备案,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行李箱上使用“上下左右”商标,甲公司不得在行李箱上使用该商标,也不得授权任何第三人在行李箱上使用该商标,合同有效期10年。2018年9月25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上下左右”注册商标质押给丙公司,以作为向丙公司借款50万元的担保。2018年10月9日,甲公司、丙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文件。2018年10月30日,丙公司收到商标局发放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2019年12月20日,因甲公司未按约定归还借款,丙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拍卖甲公司的“上下左右”注册商标。
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乙公司的使用许可合同签订在先,乙公司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优先于丙公司的质权
B.乙公司的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不得对抗丙公司等善意第三人
C.乙公司的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停止使用“上下左右”商标
D.丙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停止使用“上下左右”商标
参考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乙公司的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未约定质押商标的使用问题,因此丙公司无权禁止乙公司使用“上下左右”商标。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D选项。
【思路点拨】注意,《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质权人无权在质押期间处分质押物。丙与甲之间签订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是注册商标的质押。甲是出质人,丙是质权人。丙拥有的仅是质权,并不是注册商标专用权,所以不能要求乙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质押是指商标注册人以出质人身份将自己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与出质人协议以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