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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申请在第9类(申请指定的商品包括智能手机、移动电话、手机)和第38类(申请指定的服务包括信息传送、信息传送设备出租、数字文件传送)注册“南海道”商标,属一标二类。2018年7月8日,商标局收到甲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2018年7月12日,商标局向甲公司发出受理通知书。2018年12月2日,甲公司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其在第9类注册“南海道”商标的申请被驳回。甲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2019年2月27日,《商标公告》刊载了甲公司在第38类上申请注册“南海道”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2019年11月13日,《商标公告》刊载了甲公司在第38类申请注册“南海道”商标的注册公告。
甲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是()。
A.2019年2月27日
B.2018年7月8日
C.2018年7月12日
D.2019年7月23日
参考答案:B
解析:
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是法定日期,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除商标 注册申请外,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递交文件或者材料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进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
本题B选项正确,ACD选项为干扰项。
故本题选择A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