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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琦与某酒店总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由总公司为其支付工资。总公司所在地为上海,李琦实际工作的酒店在北京。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1个月,李琦提出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酒店续签的请求,酒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李琦过1个月后来办手续。1个月后李琦到酒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三年的培训费50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李琦认为,与酒店签订的是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酒店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酒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而酒店根据其制定的《酒店员工须知》第53条“凡到酒店工作人员至少应服务5年……”的规定认为:李琦与酒店签订的2年劳动合同虽然已到期,但至少还应与酒店续签3年的劳动合同,如果李琦不再为酒店服务,则应赔偿酒店培训费5000元。酒店强行收取培训费的作法,李琦无法接受,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给予公正处理。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小题。
关于李琦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终止的问题上,下列观点中正确的是( )。
A.《酒店员工须知》第53条是无效条款
B.李琦的服务期应为5年,届满时终止
C.《酒店员工须知》第53条只是酒店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D.由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与《酒店员工须知》相矛盾,按照劳动合同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李琦和酒店的劳动合同并没有终止
参考答案:AC
解析:
《酒店员工须知》第53条只是酒店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因与劳动合同相抵触,对李琦没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