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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琦与某酒店总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由总公司为其支付工资。总公司所在地为上海,李琦实际工作的酒店在北京。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1个月,李琦提出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酒店续签的请求,酒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李琦过1个月后来办手续。1个月后李琦到酒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三年的培训费50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李琦认为,与酒店签订的是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酒店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酒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而酒店根据其制定的《酒店员工须知》第53条“凡到酒店工作人员至少应服务5年……”的规定认为:李琦与酒店签订的2年劳动合同虽然已到期,但至少还应与酒店续签3年的劳动合同,如果李琦不再为酒店服务,则应赔偿酒店培训费5000元。酒店强行收取培训费的作法,李琦无法接受,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给予公正处理。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小题。
下列关于人事部负责人的说法中,正确的观点是( )。
A.人事部负责人要求合同期限延续到5年的说法正确,但不得要求支付培训费
B.人事部负责人不得要求李琦支付培训费,但可以拒绝为其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
C.人事部负责人的说法错误,其不能要求李琦支付培训费,应为其办理调转手续
D.人事部负责人按照《酒店员工须知》的要求执行其做法符合规定
参考答案:C
解析:
根据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本案中李琦与酒店签订的劳动合同2年期限届满,李琦有权依法终止劳动合同,酒店应为李琦办理调离手续,不得为李琦设定新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