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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税率13%)为白酒生产企业,2019年4月发生以下业务:
(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260000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565000元。
(2)提供100000元(不含税)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000千克,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加工费10000元(不含税),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3)委托加工的散装药酒收回后甲企业将其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800瓶,通过其非独立核算门市部以每瓶不含税价格100元全部对外销售。
(4)将自产的粮食白酒30吨用于换取生产资料。甲企业该类粮食白酒的平均不含税售价为100000元/吨,最高不含税售价为120000元/吨。
已知: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粮食白酒消费税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甲企业用自产的粮食白酒换取生产资料时应缴纳消费税()元。
A.750000
B.630000
C.720000
D.600000
参考答案:A
解析: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甲企业用自产粮食白酒换取生产资料应缴纳消费税=120000×30×20%+30×1000×0.5×2=7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