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进入题库练习及模拟考试
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20年4月1日,甲公司派员工黄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20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洽谈业务,为支付货款,黄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30万元后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未记载背书日期。丙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小题。
关于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行为效力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丙公司再背书转让该支票,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B.背书附不得转让的条件,背书无效
C.未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无效
D.未记载背书日期,被视为支票到期日前背书
参考答案:AD
解析: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前背书,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