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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20年4月1日,甲公司派员工黄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20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洽谈业务,为支付货款,黄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30万元后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未记载背书日期。丙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小题。
关于甲公司签发支票行为的效力及票据当事人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因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支票无效
B.P银行是支票的付款人
C.因出票时未记载确定的金额,支票无效
D.甲公司是支票的保证人
参考答案:B
解析:
甲公司是支票出票人,选项D错误;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并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