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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题库(2598题)


小志公司的开户行为P银行,2019年12月1日,小志公司委派员工王小懒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9年12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均为空白的转账支票赴崔老师公司洽谈业务。未支付货款,王小懒在转账支票上填写金额10万元、收款人为崔老师公司后将支票交付给崔老师公司。崔老师公司为了偿还所欠XIXI公司的债务,崔老师公司将支票背书给了XIXI公司,在背书栏记载了“不得转让”。XIXI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XIXI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关于崔老师公司把支票背书转让给XIXI公司行为效力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背书附不得转让条件,票据无效

B.XIXI公司再背书转让该支票,崔老师公司对XIXI公司及其后手不承担保证责任

C.背书附不得转让条件,背书无效

D.XIXI公司再背书转让该支票,崔老师公司对XIXI公司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知识点:第3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D


解析: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对直接后手XIXI公司需要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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