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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题库(2598题)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会计工作交接和监交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会计人员办理交接,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B.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C.接替人员可以另立新账,以区别于移交的会计账册

D.移交的会计资料如果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知识点:第2章 会计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C


解析: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果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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