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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 2020年3月发生的与存货有关的经济业务如下:
(1)3 月 1 日,原材料科目借方余额 4 138 万元,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方余额 134.1万元。
(2)3 月 12 日,外购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 280 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6.4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 5 万元,增值税税额为0.45 万元。以上款项尚未支付。以现金支付入库前挑选整理人员薪酬 1.1 万元。原材料已验收入库,其计划成本为 262 万元。
(3)3 月 20 日,生产车间领用原材料一批,其计划成本为 1 200 万元;行政管理部门领用原材料一批,其计划成本为 20 万元;销售部门领用原材料一批,其计划成本为 5 万元。
(4)3 月 25 日,将一批计划成本为 700 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 A 产品(属于应税消费品)。当日原材料已发出。
(5)3 月 31 日,甲公司收回 A 产品,以银行本票支付乙公司加工费及消费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为 120 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5.6万元,乙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 200 万元。甲公司收回 A 产品,50%直接对外出售,50%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根据资料(4)和(5),甲公司收回 A 产品的实际成本为( )万元。
A.1 020
B.820
C.902.5
D.1 002.5
参考答案:C
解析:
甲公司收回 A 产品直接对外出售部分,乙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中,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所以收回 A 产品的实际成本=682.5+120+200×50%=90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