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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甲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清偿其对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乙的20万元个人债务,私自将合伙企业的一台工程机械以25万元的市价卖给善意第三人丙并交付。甲用所获取价款中的20万元清偿了对乙的债务,剩下5万元被其挥霍一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应将20万元款项直接返还合伙企业
B.甲与丙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不成立
C.合伙企业有权从丙处取回工程机械
D.合伙企业有权就企业所受损失向甲追偿
参考答案:D
解析:选项A错误,因为货币是特殊的动产,占有即所有。选项BC错误,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合同有效,善意的丙取得所有权,合伙企业无权从丙处取回工程机械;选项D正确,甲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