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题

2020年1月,甲、乙、丙三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生产塑料制品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 000万元,董事会成员6人,约定分两年缴付出资,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三位股东共依法缴付520万元,根据《公司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为( )


A.董事人数减少了1人

B.2020年末亏损为183万元

C.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D.单独持有公司股份5%的股东请求召开时股东大会


参考答案:B


解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本题中,2020年末实收股本总额为520万元,当年发生的亏损为183万元,超过了其1/3,因此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知识点: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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