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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甲以其成年子女乙为被保险人,向X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死亡保险金额为11万元,乙同意并认可了全部保险金额,合同约定高残按照死亡保险金额的80%给付。乙指定丙为受益人,受益份额为4万元,同时甲经乙同意指定丁为同一顺序受益人,受益份额为5万元。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乙因意外事故身亡。根据案例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上述案例,判断该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以及关于受益人甲、乙的有效性。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为自己利益保险合同和为他人利益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案例中,乙同意并认可了全部保险金额,故合同有效;乙指定丙为受益人,受益份额为4万元,同时甲经乙同意指定丁为同一顺序受益人受益份额为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