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题

投保人某甲为其价值为3000元的财产同时向X保险公司和Y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分别为5000元和15000元的财产损失保险,保险合同约定X保险公司和Y保险公司赔付的比例为l:2,后因第三者某乙的行为造成该保险标的全损。据此案例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若保险合同未约定X保险公司和Y保险公司的赔付比例,且某甲在保险公司赔付前放弃了对某乙的赔偿请求权900元,据此计算X保险公司应赔付的保险金额。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接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某甲在保险公司赔付前放弃了对某乙的赔偿请求权900元,则总的财产标的为2100元,保险合同未约定X保险公司和Y保险公司的赔付比例,则X保险公司的赔款比例为:3000/(3000+3000)=1/2,X保险公司的赔款金额为:2100×1/2=1050(元)。故X保险公司应赔付的保险金额为1050元。


知识点:第1章 风险管理与保险基本理论


高级经济师《保险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试题【67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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