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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拟设立板栗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农民甲出资100元,农民乙出资100元,农民西出资100元,农民丁出资400元,农民戊出资500元,某农产品加工公司A出资3万元。
拟定章程规定:合作社中出资额较多的成员没有附加表决权。合作社盈余完全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比例进行返还。合作社某一天召开成员大会,6人全部参加。在表决一项一般性的决议时,甲弃权,乙、丙、丁、戊赞成,A公司反对。合作社经营一年后,获得可分配盈余60万元,6位成员与合作社在一年中的交易额均相等。成员甲要求退出合作社,此时在合作社的成员账户中甲成员的账户合作社经营两年后,余额为30万元。此时合作社无其他债务。
合作社经营三年后,当地县财政部门补助.合作社资金10万元,平均量化到5位成员的账户中。
如果只有上述五位农民设立板栗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求?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符合。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同时,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没有最低额的限制,所以5位农民的出资虽然只有1200元,但是如果其他条件符合法律规定,仍然可以成功设立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