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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三权分置”的基本内涵。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
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农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
2.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
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承包农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置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
3.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
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加强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引导土地经营权流向种田能手和新型经营主体。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
4.逐步完善“三权”关系。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权的前提,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所有的具体实现形式,在土地流转中,农户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通过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逐步完善“三权”关系,为实施“三权分置”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