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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与实务》试题(91题)


2020年5月,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经过初审、专家评审和公示,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被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资料显示,此次“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划定的地域保护范围为苏州市所辖阳澄湖沿岸相城区的太平街道、阳澄湖镇、阳澄湖生态休闲旅游度假区,常熟市的沙家浜镇,昆山市的巴城镇,苏州工业园区的唯亭街道,共计4个市(区)6 个镇(街道)及阳澄湖湖区。保护范围总面积为516.04平方公里,生产面积为18408公顷,年产量为15535吨。

2020年7月,苏州某大闸蟹有限公司A公司通过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保护委员会获得了“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授权。2020年9月,阳澄湖大闸蟹正式开捕。2020年9月28日,从大闸蟹交易市场购进大闸蟹,在对所购进大闸蟹产地未做区分的情况下,全部加施“阳澄湖大闸蟹”专用标识,在京东、天猫网络平台开设网店,并以“阳澄湖大闸蟹”的名义对外销售。

苏州市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A公司进行查处,发现A公司大闸蟹进销货台账不完整,其外购的大闸蟹多数来源于外地,并非产自阳澄湖。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A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知识点:第九章 地理标志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A公司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是侵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典型违法行为。

1.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经过申请,获得批准的产品才可以享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地理标志产品的权利要素包括产品名称、产地范围等。按照法律规定,只有符合地理标志使用要求的才可标示地理标志产品,将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或者将已经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专用标志用于并非产自本地区的产品上可能误导公众的,构成侵犯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

3.本案中,“阳澄湖大闸蟹”被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阳澄湖大闸蟹”作为地理标志产品受法律保护。尽管A公司获得了“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授权,但A公司应按照地理标志使用要求使用“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即其只能将符合“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地范围的大闸蟹对外以“阳澄湖大闸蟹”的名义对外销售,并按照要求施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但A公司将非产自“阳澄湖大闸蟹”产地的大闸蟹以“阳澄湖大闸蟹”名义对外销售,并加施“阳澄湖大闸蟹”专用标识,是将已经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专用标志用于并非产自本地区产品上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是对消费者的欺骗,构成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侵犯和违法用标,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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