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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与实务》试题(91题)


简述商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的行为。



知识点: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2)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3)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4)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5)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注意】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包括:

①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

②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③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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