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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某家具公司,享有G和H商标,其中H商标为注册商标,指定商品为家具。
2021年,受疫情影响,甲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经知识产权部门提议,现拟用名下的商标进行质押融资。经与乙银行协商,双方签订以G商标和H商标为质押财产的商标质押协议,并办理了质押登记。
2022年1月3日,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甲公司为偿还乙银行贷款,决定将G商标和H商标转让给丙公司。在未告知乙银行的情况下,甲公司和丙公司达成了商标转让协议。
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商标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 注册商标专用权办理质押登记后,出质人仍然是出质商标的所有人,但在行使其商标所有权时,其对出质商标的处置权会受到一定限制。
2.我国《民法典》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的商标专用权的,其转让或许可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4.本题中,甲公司已经将H商标质押给乙银行,根据民法典规定,甲公司如果要将H商标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H商标,应事先征得乙银行的同意。但本题中,甲公司和丙公司未经乙银行的同意,故其转让行为应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