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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起源于光棍节。2009年开始,阿里巴巴将这一天设定为线上购物节。2011年11月,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广告,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提交了双十一商标的注册申请。2012年12月获准注册。2014年12月。某自然人以该商标也退化为本服务通用名称为由,向原商标局提交撤销申请。
该申请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具有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特征,如果商标没有显著性,则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不符合商标的构成要件。同时,根据商标法规定,如果商标成为商品或服务通用名称的,则任何人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因此,本案中关键在于双十一是否是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是否失去了显著性。
注册商标退化为本商品通用名称,一方面原因可能在于注册人使用不当。如注册人自己将取得专用权的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宣传则应称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另一方面,可能是因为他人的使用,包括竞争对手等第三方将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或他人在词典著作。媒体宣传中将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此时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如果商标权人放任他人使用,商标成为通用名称则应由商标权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但如果商标权人持续使用、坚持宣传,并通过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等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仍然因他人的侵权使用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丧失,则显失公平。
尽管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商家,甚至是其他电商都在使用“双十一”,但该商标为阿里巴巴独创,并进行了持续使用及宣传,积累了较高的声誉,具有商标的显著性,仍然具有商标的意义。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已成为指定服务上的通用名称,因此双十一的商标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