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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新颖性审查原则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新颖性审查是相同性审查,因而新颖性审查原则是单独对比。
(1)单篇对比文件。单篇对比文件不属于单独对比。《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其含义是作为专利保护的基本单元,即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整体方案并非现有技术中已有方案。因此,其比较的是整体方案,而不是权利要求中所有技术特征是否存在于现有技术中。
(2)马库什权利要求。马库什权利要求是指一个权利要求中限定多个并列的可选择要素。例如,一种产品的某部件选用的材料为铁、铜或铝。又如,在一个通式化合物中某基团为甲基、甲苯基或苯基。显然,在这类权利要求中,一个权利要求包含的不是一个技术方案而是多个相互并列、相互独立的技术方案。因此,对于这类权利要求,采用一篇对比文件中多个相互独立的技术方案,或采用多篇对比文件分别与一个权利要求中不同技术方案进行对比,符合单独对比原则。
(3)公知常识与惯用手段直接置换。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差别仅在于前者中某部件的连接方式是螺钉固定而后者是螺栓固定,则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显然,这里所述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并 不是对比文件中直接公开的内容,而是引入了某种公知常识。但不能由此认为在判 断权利要求新颖性时可以将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结合。首先,置换与结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置换的前提是对比文件中公开了某等同物,而结合是对于对比文件中未公开的部分的补充。其次,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而公知常识并不一定是惯用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