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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经济师《建筑与房地产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题库(238题)


简述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项目。



知识点:第五章 与工程有关的税收及工程担保保险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参考答案】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项目包括:物质损失部分、第三者责任及附加险三部分。

1.物质损失

(1)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性工程及物料,这是建筑工程保险的主要保险项目。该部分保险金额为承包工程合同的总金额,也即建成该项工程的实际价格,包括设计费、材料设备费、施工费(人工及施工设备费)、运杂费、税款及其他有关费用。

(2)业主提供的物料及项目,是指未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格之内的,由业主提供的物料及负责建筑的项目。该项保险金额应按这一部分标的的重置价值确定。

(3)安装工程项目。是指承包工程合同中未包含的机器设备安装工程项目。该项目的保险金额为其重置价值。所占保额不应超过总保险金额的20%。超过20% 的部分,按安装工程一切险费率计收保费;超过50%的部分,则另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4)施工用机器、装置及设备。是指施工用的推土机、钻机、脚手架、吊车等机器设备。此类物品一般为承包商所有,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合同价之内,因而作专项承保。该项保险金额应按机器、装置及设备的重置价值(重新购置同一厂牌、 型号、规格、性能或类似型号、规格、性能的机器、设备及装置的价格,包括出厂价、运费、关税、安装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在内)确定。

(5)场地清理费,不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格之内。该项保险金额一般按大工程不超过其工程合同价格的5%,小工程不超过工程合同价格的10%计算。

(6)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是指不在承保的工程范围内的,业主或承包单位所有的或由其保管的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或财产。该项保险金额由双方共同商定。

(7)业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是指上述六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可保财产。该项保险金额由双方共同商定。

以上各部分之和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物质损失部分的总保险金额。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簿、图表、技术资料,领有公共运输执照的车辆、船舶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不能作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项目。

2.第三者责任

第三者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金额一般通过一个赔偿限额来确定,该限额根据工地责任风险的大小确定。通常有两种方式:

(1)只规定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具体限定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分项限额,也不规定在保险期限内的累计赔偿限额,这种方式只适用于责任风险较低的第三者责任。

(2)先规定每次事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分项赔偿限额,进而规定对每人的限额,然后将分项的人身伤亡限额与财产损失限额组成每次事故的总赔偿限额,最后再规定保险期限内的累计赔偿限额,这种方式适用于责任风险较大的第三者责任。

3.附加险

根据投保人的特别要求或某项工程的特性需要可以增加一些附加保险,保险金额由双方共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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