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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试题(248题)


孙老师是甲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2019年发生了以下经济行为:

(1)1月孙老师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企业给付的一次性补偿收入96000元(含“三险一金”)。

(2)2月孙老师承包了甲企业的招待所,按照合同规定,招待所的年经营利润(不含工资)全部归孙老师所有,但是其每年应该上缴承包费20000元。孙老师每月可从经营收入中支取工资4000元。当年招待所实现经营利润85000元。

(3)3月孙老师将承租的一套住房转租给他人居住。孙老师承租的住房租金为每月2000元(有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证),其转租的租金收入为每月3000元。

(4)1月起孙老师应邀为乙培训机构授课,按照合同规定,每个月2次,共计授课24次,每次课酬6000元,培训机构已按规定支付了课酬。

其他相关资料:(1)孙老师在甲企业的工作年限为12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32000元;(2)孙老师综合所得的扣除项目金额合计为85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回答孙老师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说明理由。



知识点:第六章 所得税制度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理由: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32000×3=96000(元),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补偿收入为96000元,所以免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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