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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日,小李与位于S市的某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日薪200元,合同期限截至2019年12月31日。之后,小李由单位安排到G市工作,工作期间,小李周末共加班70天。上述加班有单位考勤记录为证,但考勤记录由单位保管。2019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终止。
2020年8月,小李向该单位主张支付加班费,单位认为2017年和2018年的加班费已过仲裁时效,同时主张曾向小李支付过5000元的加班费。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李的仲裁请求,该单位表示不服。据悉,S市和G市2019年,2020年月最低工资均为3000元。
小李主张的加班费是否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是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超过期间将不受理。但是,申请仲裁的时效有几项特殊规定:
(1)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失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符合仲裁时效中止的条件包括: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
(2)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符合仲裁时效中断的条件包括:
①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②一方当事人通过申请调解、协商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③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3)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一年期限的限制。如果劳动关系终止,则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小李主张的加班费仍属于仲裁时效有效期内,因为,小李的情况符合上述仲裁时效特殊情况的第三点,加班费拖欠问题在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因此,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小李主张的加班费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