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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甲先供货,乙后付款。在供货前,甲有证据证明乙经营严重恶化无力付款能力,对此,甲可依法主张行使(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合同撤销权
C.先履行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参考答案:D
解析:
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义务当事人行使)。
①含义: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
②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现的,应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债务的履行。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丧失商业信誉
D.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但如果以上情形消失了,对方经营状况变好了,还应继续履行义务。
【思路点拨】
抗辩权是债务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权利人的请求权而暂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以下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