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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师《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与实务》题库(694题)


张三和李四曾是A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在进入公司后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设计图纸为公司的技术信息,并领取了保密费用。后张三和李四因故离职,两人离职后3个月内便成立了自己的B公司,从事与A公司同类的竞争业务。2019年年初,A公司发现,张三在职期间,还曾将设计图纸泄露给C公司。同时在成立自己的B公司后,张三和李四擅自使用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利技术和设计图纸。A公司认为,张三和李四违反保密协议及保密制度,利用公司的技术信息,侵害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其成立的B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最终,经法院调查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张三、李四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A公司各项经济损失。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要不为公众所知悉。下列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情况的是(  )。


A.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B.企业许可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并与之订立保密协议

C.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D.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知识点:第10章 商业秘密


参考答案:B


解析:

本题考察的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①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②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③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④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⑤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

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应当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非公知”,并非指任何人都不知道,一定范围的特定人知悉,不影响信息的秘密性,故企业许可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并与之订立保密协议的情形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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