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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宴鱼馆登记注册并使用“大河宴鱼馆”注册商标,多次获奖,有一定知名度。后城外大河鱼宴注册“城外大河鱼宴”商标和“城外大河”商标。城外大河鱼宴门店门头标识、店内器物、装饰等的“大河鱼宴”字体大于“城外”数倍,关于美团网、大众点评网等商家首页上突出使用的“大河鱼宴”标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城外大河鱼宴使用“城外大河鱼宴”时,“大河鱼宴”字体大于“城外”数倍并无不妥
B.“城外大河鱼宴”标识和“大河宴鱼馆”标识并不相近似,不会造成混淆
C.“大河鱼宴”是通用名称,使用“大河鱼宴”并不构成侵权
D.“大河宴鱼馆”具有一定影响,城外大河鱼宴突出使用“大河鱼宴”容易造成混淆,构成侵权
参考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知识点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本案中,城外大河鱼宴经营的范围服务类别与大河宴鱼馆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相同。“大河宴鱼馆”注册商标由“大河宴”和“鱼馆”两部分组成,“大河宴”取自“大河沿”的谐音,“鱼馆”是指以鱼为特色的饭店,两者相较而言,“大河宴”在该商标中更具有明显的识别特征。城外大河鱼宴将案涉商标“鱼”“宴”二字位置调换使用,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上均相近,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所接受的服务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误认为使用“大河鱼宴”“大河宴鱼馆”两种标识的市场主体之间在经营上、组织上或者法律上有特定联系,足以认定城外大河鱼宴的行为能够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其情形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商标近似的要件。
故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