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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于2012年5月21日获得“理想空间”商标注册,核对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0类,包括家具、办公家具、椅子(座椅)、桌子、床、沙发、陈列柜等。富运公司拥有的“I&D”系列家具注册商标,2013年7月8日,富运公司与吴某签订合同,授权吴某代理该品牌家具的“理想空间”系列。吴某经营中,对外名片、店面门头、《定/销货单》、导购手册等均使用了“理想空间”字样。林某诉富运公司和吴某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富运公司证明其2006年就推出“I&D”的“理想空间”系列家具并受到该地居民好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林某是“理想空间”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B.富运公司无权在家具等商品上使用“理想空间”
C.吴某无权在家具等商品上使用“理想空间”
D.吴某在经营中使用“理想空间”侵犯了林某的商标专用权
参考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知识点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限制。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本题中,富运公司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理想空间”,属于在先使用人,不构成侵权,林某无权禁止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但可以要求附加区别标识。
故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