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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师《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与实务》题库(694题)


“竹盐”是G公司推出的护肤产品品牌,并在中国获得了商标注册。在G公司的护肤产品包装上,“竹盐”标识的右上方,标有®,表明为注册商标。同时,护肤产品包装上配有文字介绍竹盐的制作过程,并标明护肤产品的主要原料是竹盐。上海H公司在G公司推出竹盐护肤产品后,也推出自己的以竹盐为主要原料的“HiZi”牌护肤产品上,并在包装上标注“竹盐原料洗面乳”,其中“竹盐原料洗面乳”字体较小,未单独突出使用“竹盐”。G公司立即发出律师函,要求H公司停止侵害,H公司则回函称自己未对“竹盐”进行商标使用,同时,H公司的律师建议H公司挑战G公司“竹盐”商标的有效性。


如果H公司打算挑战G公司“竹盐”商标的有效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理由应当是缺乏显著性

B.通过无效宣告程序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C.通过异议程序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

D.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理由应当是有功能性


知识点:第6章 商标的管理与使用


参考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察的是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商标的显著性,指对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区别能力。竹盐作为护肤品的主要原料,缺乏显著性。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任何单位或个人依绝对理由(包括缺乏显著性),或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相对理由,可以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此为商标无效宣告程序。故AB选项正确,D选项“功能性”表述错误。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针对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异议针对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为未注册商标。故C选项表述错误。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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