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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师《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与实务》题库(694题)


2020年2月,东方公司委托上海智谊知识产权咨询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经查:(1)东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烤面包机、竹地板。其中,烤面包机属于商品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第11类,竹地板属于第19类。(2)东方公司准备申请的商标标识有“好质量”“leeshon”,这些商标准备使用在东方公司的所有产品上。(3)早在2009年,西洋公司就已经在第19类木板上申请并注册了“leshon”“leshoon”商标。2020年5月,东方公司与西洋公司协商,希望购买其“leshon”注册商标。

关于东方公司“好质量”“leeshon”两个商标能否成功注册的说法,正确的是()。


A.“好质量”在第11类烤面包机上能注册

B.“好质量”在第19类竹地板上能注册

C.“leeshon”在第11类烤面包机上能注册

D.“leeshon”在第19类竹地板上能注册


知识点:第5章 商标申请、审查与注册


参考答案:C


解析:

本题考察的是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显著性即对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区别能力。“好质量”描述产品质量,没有显著性,在第11类、第19类别均不能注册。故AB选项错误。

“leeshon”属于臆造词汇,有显著性,在第11类能注册,C选项正确。

“leeshon”在第19类竹地板上不能注册,因为与西洋公司在第19类木板上在先注册的“leshmr“leshoon”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leeshon”商标不能通过实质审查,不能核准注册。故D选项错误。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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