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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研制出一种新型药品,于2010年6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后于2013年7月12日获得专利权并公告。2010年5月,乙公司独立研发出相同的药品后,立即组织该药品的生产和销售。丙公司自2015年2月起一直在生产和销售该药品。2016年8月,甲公司发现了乙公司、丙公司的生产或销售行为。2019年10月,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药品销售合同,以市场价格购买一批涉案药品在自己的药房销售。2021年6月2日,甲公司就乙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的行为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下列关于丙公司行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应承担自2015年2月以来的侵权赔偿责任
B.甲公司的起诉时间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C.甲公司的起诉时间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丙公司的行为虽构成侵权,但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D.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应承担2018年6月2日至2021年6月2日期间的侵权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D
解析:
本处内容略有超纲,可作为补充内容了解即可。
根据《专利法》,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超过3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且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计算。
本题甲发现侵权行为是在16年,此时侵权行为还在继续,丙一直在生产和销售,21年甲起诉时,虽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但是因为甲的专利权仍在保护期内,丙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丙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甲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2021年6月2日)起向前推算3年计算。
故本题选择D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