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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锋源公司诉被告炫色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提交了专利号为US20150354731A1的专利文本,该文本专利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法院将其作为现有设计的比对文件,但经对比,被告提供的现有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有实质性差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被告提出现有设计抗辩证据,不构成侵权
B.被告提出的现有设计与原告外观设计相同,被告不构成侵权
C.原告外观设计与被告提出的现有设计有实质性差异,抗辩成立
D.原告外观设计与被告提出的现有设计有实质性差异,抗辩不成立
参考答案:D
解析:
此题考查知识点为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判定。
在进行专利等同侵权判断时,应当考虑被指控侵权的客体是否落入现有技术范畴,当被告有证据证明被指控侵权客体属于原告专利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时,人民法院应该在作出专利侵权结论之前,将专利技术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分析,看其相对于这些现有技术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如果缺乏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话,则不允许将等同性范畴专利侵权扩展到现有技术范围,即应判决被告不构成侵权。本题中,被告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故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