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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专利法》,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进行的权利救济程序是( )。
A.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求复审
B.向法院提起诉讼
C.向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复审
D.向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请求复审
参考答案:A
解析:
本题考察的是三种专利的审查流程。
决定性文件分为驳回决定类和其他行政决定类,对于驳回决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而对于其他行政决定,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法人复议机构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题干中的情形属于驳回决定,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A选项正确,B 选项错误,请求复审应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是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故CD选项错误。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思路点拨】过程性文件因过程尚未结束,因此不属于救济程序解决的问题。例如审查意见只是过程中的文件,如果申请人对审查意见持有异议,只能在相关的审查程序中直接向作出审查意见的审查员陈述意见或修改申请文件,以表达自己的诉求。因此考生需要对两种文件进行区分,从而确定合适的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