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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的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比例不得小于
A.1:1
B.1:2
C.2:1
D.1:3
E.3:1
参考答案:C
解析: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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