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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试题(3082题)


甲,乙,丙于2011年3月出资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13年5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应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甲不足出资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


A.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B.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D.甲,乙,丙,丁均不承担补交该差额的责任


知识点:经济法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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