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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陈某于2018年结婚,根据《民法典》《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列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A.冯某于婚前存款50万元,婚后所得的利息4.8万元
B.冯某用婚前存款50万元投资经营餐厅,婚后盈利的13.5万元
C.陈某婚前个人所有的一处住房,婚后自然增值的50万元
D.陈某婚前个人收藏的古玩,婚后自然增值的30万元
参考答案:B
解析:《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