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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红在译名达公司的工作岗位是组装调配工。2017年3月1日,企业引进流水线装置投入生产。经过10天培训,孙红仍不能胜任工作;4月15日,企业人力资源部主管找孙红谈话,拟调整其工作岗位为车间清洁员,被孙红拒绝;孙红要求进行再培训上岗。企业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对孙红进行了再培训,但考核仍是不合格。为此,企业将孙红的工作岗位调整为车间清洁员,但孙红未打招呼离岗。于是,企业向孙红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劝说:如果接受企业变更工作岗位的建议,企业将维持劳动关系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孙红没有理睬,也没回答。鉴于此情况,译名达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与孙红解除了劳动合同。到2017年5月15日止,孙红在译名达公司已经工作了3年6个月。孙红不接受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维持原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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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教材P36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孙红在经过两次培训后,仍不能达到上岗要求,且孙红不服从企业的岗位安排,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可以解除与孙红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