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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的事项。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P554-568
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的事项
(一)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的构成要件为:
1.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实施诉讼行为;
2.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争议或保护其劳动、用工权益的人及其相对方;
3.在诉讼状内明确表示为原告和被告的人。
广义上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
(二)诉讼请求
1.按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不同,民事纠纷的诉讼中可以把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2.反诉
(1)反诉的特征
①当事人具有特定性
②诉讼请求的独立性
③诉讼目的具有对抗性
(2)提起反诉的条件
①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②在本诉被法院受理后直至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中提出
③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具有管辖权
④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⑤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3)反诉的审理:被告提出反诉后,法院应审查其是否符合提出反诉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反诉予以受理。
3.关于劳动争议诉讼请求的注意要点
(1)劳动争议诉讼请求同样包括前述的确认、给付、变更之诉三种。在一般的民事纠纷的诉讼过程中,诉讼请求可以是复合的,如确认与给付之诉复合在一起,或给付与变更之诉复合在一起等, 法院对于复合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2)劳动争议诉讼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经营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终止,竞业禁止协议、调解组织关于劳动争议的调解协议等紧密联系,给付之诉则与工资、补偿金、赔偿金等相联系。
(三)劳动争议诉讼的相关时效规定
1.诉讼时效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着差别。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期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若给予宽限期,则从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算。
3.诉讼时效同样有中止、中断等法定事由的规定。
(四)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 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提出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五)终局裁决案件的诉讼
1.终局裁决案件的适用条件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12 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关于终局裁决案件的诉讼
(1)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3.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理由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六)关于工伤认定争议的诉讼
1.工伤认定申请
(1)工伤认定申请主体与申请时限
(2)工伤认定材料: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诊断证明
2.工伤认定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 50 年。
3.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高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 1 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工伤认定争议的处理
我国工伤认定实际上是遵循“不申请、不认定”的原则。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关于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而产生的争议属于工伤认定争议,是发生于政府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这类争议只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