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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甲公司向非关联企业乙公司借款1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期限为半年,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0%,已知甲、乙公司都是非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7.8%,甲公司在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利息费用为( )。
A.7.8万元
B.10万元
C.3.9万元
D.5万元
参考答案:C
解析: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在本题中,该100万元借款“半年”的利息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限额=100×7.8%×6/12=3.9(万元),实际发生利息费用支出=100×10%×6/12=5(万元),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准予扣除的利息费用为3.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