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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资金投资办公楼建设项目,业主委托某具有相应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该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并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项目施工招标。招标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1:招标代理人确定的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的时间为10个工作日;投标有效期自开始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计算,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为30天。
事件2:为了加大竞争,减少可能的围标而导致竞争不足,招标人(业主)要求招标代理人对已根据计价规范、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定额、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招标信息或市场造价信息等资料编制好的招标控制价再下浮10%,并仅公布了招标控制价总价。
事件3:招标人(业主)要求招标代理人在编制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时不得有针对市场价格波动的调价条款,以便减少未来施工过程中的变更,控制工程造价。
事件4:应潜在投标人的请求,招标人组织最具竞争力的一个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在现场口头解答了该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
事件5:评标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某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
问题:
1.指出事件1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指出事件2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3.指出事件3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4.指出事件4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5.针对事件5,评标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解析:
1.(1)“投标有效期自开始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计算”不妥,理由: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条例»第二十五条)
(2)“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为30天”不妥,理由:投标有效期应当包括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的合理时间。一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60~90天,大型项目为120天左右。(«条例»第二十五条)
2.(1)“招标控制价再下浮10%”不妥,理由:招标控制价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应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清单规范»第5.1.4条)
(2)“仅公布了招标控制价总价”不妥,理由: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条例»第二十七条)或者理由:在公布招标控制价时,除公布招标控制价的总价外,还应公布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3.“不得有针对市场价格波动的调价条款”不妥,理由: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和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清单规范»第3.4.1条)
4.(1)“招标人组织一个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不妥,理由: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条例»第二十八条)
(2)“口头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不妥,理由: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三条)
5.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