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进入题库练习及模拟考试
某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施工招标,业主委托具有相应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了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该项目招标文件包括如下规定:
(1)招标人不组织项目现场踏勘活动。
(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否则招标人将拒绝回复。
(3)投标人报价时必须采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定额中分部分项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
(4)招标人将聘请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在开标后评标前开展清标活动。
(5)投标人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幅度超过30%的,投标人在评标时须向评标委员会说明报价较低的理由,并提供证据;投标人不能说明理由、提供证据的,将认定为废标。
在项目的投标及评标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投标人A为外地企业,对项目所在区域不熟悉,向投标人申请希望招标人安排一名工作人员陪同踏勘现场,招标人同意安排一位普通工作人员陪同投标人A踏勘现场。
事件2:清标时发现,投标人A和投标人B的总价和所有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均相差相同的比例。
事件3:通过市场调查,工程量清单中某材料暂估价与市场调查价格存在较大偏差,为规避风险,投标人C在投标报价计算相关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时采用了该市场调查的实际价格。
事件4:评标委员会某成员认为投标人D与招标人曾经在多个项目上合作过,从有利于招标人的角度,建议优先选择投标人D作为中标候选人。
问题:
1.请逐一分析项目招标文件包括的(1)~(5)项规定是否妥当,并分别说明理由。
2.事件1中,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3.针对事件2,评标委员会应该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4.事件3中,投标人C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5.事件4中,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解析:
1.(1)妥当,理由: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组织现场踏勘活动。(相关法规没有强制规定)
(2)妥当,理由: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条例»第二十二条)
(3)不妥,理由:投标报价应根据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编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6.2.1条理解:招标人应当鼓励合法的市场性投标竞争,而企业定额是投标人重要的施工能力体现。
(4)妥当,理由:招标人可以另行组建清标工作组负责清标。
(5)妥当,理由: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2.不妥,理由: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条例»第二十八条)
3.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投标人A与B串通投标,否决其投标。(«条例»第四十条)
4.不妥,理由: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6.2.5条)
5.不妥,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相关法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