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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材料(适用13%增值税率)自甲、乙两地采购,甲地采购量为400t,原价为180元/t(不含税),运杂费为30元/t(不含税);乙地采购量为300t,原价为200元/t(不含税),运杂费为28元/t(不含税),该材料运输损耗率和采购保管费费率分别为1%、2%,材料均采用“一票制”支付方式。则若采取简易计税方法时,该材料的单价为()元/t。
A.260.62
B.224.28
C.248.96
D.253.45
参考答案:D
解析:
当采用简易计税时,所有的进项税额不能扣除,故材料单价为含进项税额的价格。
则经调整后:
甲地供应材料的原价=180×1.13=203.4(元/t)
甲地供应材料的运杂费=30×1.13=33.9(元/t)
乙地供应材料的原价=200×1.13=226(元/t)
乙地供应材料的运杂费=28×1.13=31.64(元/t)
加权平均原价=K甲C甲+K乙C乙K甲+K乙=400×203.4+300×226400+300=213.09(元/t)
加权平均运杂费=K甲T甲+K乙T乙K甲+K乙=400×33.9+300×31.64400+300=32.93(元/t)
材料单价=[(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保管费费率)=[(213.09+32.93)×(1+1%)]×(1+2%)=253.45(元/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