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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中型水闸工程施工招标中,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间为2015年9月21日上午9:00;施工围堰由施工单位负责设计,报监理单位批准。
本次共有甲、乙、丙、丁4家投标人参加投标。投标过程中,甲要求招标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中的施工围堰设计方案。为此,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澄清通知见表1: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第1号)
甲、乙、丙、丁:
甲单位提出的澄清要求已收悉。经研究,提供初步设计文件中的施工围堰设计方案(见附件),供参考。
招标人:盖(单位公章)
附件:×××水闸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文件中的施工围堰设计方案
时间:2015年9月15日
经评审,乙中标,签约合同价为投标总价。
实施过程中,乙直接采用初步设计文件中的施工围堰设计方案,经监理单位批准后施工,围堰运行中出现险情,需加固,乙向项目法人提出索赔。
1.指出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中的不妥之处。
2.说明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为维护自身权益的司法救济手段,除澄清与修改外,还包括哪些?
3.乙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解析:
1.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中的不妥之处。
(1)澄清甲、乙、丙、丁名称不妥;
(2)澄清问题来源为甲不妥;
(3)发送的时间不妥(或: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发出澄清通知)。
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为维护自身权益的司法救济手段,除澄清与修改外,还包括异议、投诉、诉讼。
3.乙的索赔要求不合理。
理由: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施工围堰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招标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中的施工围堰设计方案仅供参考;监理人的批准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