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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总价为8000 万元人民币,合同工期 18 个月,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提出对原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使施工单位停工待图1.5 个月(全场性停工)。在基础工程施工中,为了使施工质量得到保证,施工单位除了按设计文件要求对基底进行了妥善处理外,还将基础混凝土的强度由C15 提高到 C20,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其中费用索赔计算中以下两项:
(1)由于业主修改变更设计图纸延误,损失 1.5 个月的管理费和利润:
现场管理费‖ 合同总价 / 工期 × 现场管理费费率 × 延误时间= 8000 万元 /18 月 ×12%×1.5 月= 80 万元
公司管理费‖ 合同总价 /18 月 ×7%×1.5 月= 46.67 万元利润‖ 合同总价 / 工期利润率 × 延误时间= 8000 万元 /18×5%×1.5 月= 33.33 万元
合计:160 万元。
(2)由于基础混凝土强度的提高索赔 15 万元。
问题:
对于以上情况是否应该给予费用索赔?上述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
解析:
对于第1项应该给予施工单位费用补偿。因为修改设计造成了施工单位的全场性停工,可能造成人工调动、生产率下降及机械设备闲置等。但上述所列的计算方法不正确,因为现场管理费的计算不能以合同总价为基数乘相应的费率,而应以直接费为基数乘相应的费率来计算,利润包括在实施的工程内容价格内,规定是不给予利润补偿的,所以施工单位提出的以上索赔费用计算不正确,而应重新计算。
第2 项不应给予索赔。因这一保证质量的措施是施工单位的技术措施,而不是业主、监理、规范、设计、合同的要求,所以这一措施造成的成本增加应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