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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中型水闸工程施工招标中,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间为2015年9月21日上午9:00;工程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的10%,分2次平均支付,第1次支付前,承包人需提供同等额度的工程预付款保函,当进场施工设备价值超过第2次工程预付款额度时,支付第2次工程预付款,施工围堰由施工单位负责设计,报监理单位批准。
本次共有甲、乙、丙、丁4家投标人参加投标。投标过程中,甲要求招标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中的施工围堰设计方案。为此,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澄清通知见表1: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第1号) 甲、乙、丙、丁: 甲单位提出的澄清要求已收悉。经研究,提供初步设计文件中的施工围堰设计方案(见附件),供参考。 招标人:盖(单位公章) 附件:×××水闸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文件中的施工围堰设计方案 时间:2015年9月15日 |
经评审,乙中标,签约合同价为投标总价,其投标报价汇总表见表1:
投标报价汇总表 表1
实施过程中,乙直接采用初步设计文件中的施工围堰设计方案,经监理单位批准后施工,围堰运行中出现险情,需加固,乙向项目法人提出索赔。
1.指出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中的不妥之处。
2.指出乙的投标报价汇总表中,A、B所代表的工程项目或费用名称以及投标总价。(保留两位小数)
3.指出预留B的目的和使用B的估价原则。
4.本合同乙提交的工程预付款保函额度为多少?(保留两位小数)
5.乙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解析:
1.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中的不妥之处。
(1)澄清甲、乙、丙、丁名称不妥;
(2)澄清问题来源为甲不妥;
(3)发送的时间不妥(或: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发出澄清通知)。
2.乙的投标报价汇总表中,A、B所代表的工程项目或费用名称如下:
(1)A代表临时工程;
(2)B代表暂列金额;
乙的投标总价为4292311.80元(4087916元+204395.80元)。
3.暂列金额是为发生工程变更而预留的金额。
变更估价的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取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考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本合同乙提交的工程预付款保函额度为:4292311.80元×10%×50%=214615.59元。
5.乙的索赔要求不合理。
理由: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施工围堰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招标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中的施工围堰设计方案仅供参考;监理人的批准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