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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1日,康达渔业有限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田某。该公司自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未如实向县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县税务局分别于2019年3月8日、同年4月9日、同年5月8日向该公司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后仍不进行纳税申报。经查,自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该公司已申报并缴纳土地使用税数额为503376.8元,应申报并缴纳的税款总额共计790538.4元,其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总额30%以上。公安机关立案后,康达渔业有限公司向县税务局缴纳税款50000元。
另查明,田某于2019年1月8日因犯抗税罪被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缓期6个月执行。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县人民检察院以对田某的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抗诉理由成立,遂撤销原一审法院关于田某的判决并依法予以改判。
下列有关田某的刑罚适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缓刑考验期限内,应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B.如本案在田某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则应撤销田某的缓刑,实行并罚
C.如本案在田某缓刑考验期满后被发现,则应撤销田某的缓刑,实行并罚
D.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E.田某被并处的1万元罚金,同样适用缓期6个月执行的规定
参考答案:CDE
解析:
(1)选项B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缓刑考验期届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不再实行数罪并罚。(2)选项D: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3)选项E: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